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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庆节与中秋节相继到来,无论居家休息,还是外出旅行,都要注意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来看看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消费提示。 一、家庭用餐讲卫生,均衡营养更健康 (一)注重卫生,牢记食品安全五要点 要选择新鲜干净食材,尽量不购买、储存易腐变质的食材;--> 避免接触活畜禽,远离野味,不采不食野生蘑菇; 在家做饭之前、期间和之后,都要用干净流动的水洗手,厨房用具用后要及时清洗或消毒; 处理生食和熟食的用具或盛具要分开; 加工食物时,要烧熟煮透。 (二)按量备餐,杜绝浪费 要增强节约意识,根据家庭就餐人数确定食材量和制作量,既保证新鲜又避免浪费。如果确实吃不完,可放入冰箱冷藏室存放,再次食用前,要彻底加热。 (三)均衡营养,合理搭配 要注重膳食的合理搭配,日常饮食应食物多样、荤素搭配、谷豆混吃、蛋奶兼顾、果蔬充足,保证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等营养素的均衡供给。老、弱、儿童、孕妇或免疫力低下等人群要特别注意饮食安全和膳食营养。 二、出门在外需注意,安全用餐不浪费 出行旅游就餐时优先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条件好和实施“明厨亮灶”的餐厅。就餐提倡使用公勺公筷,鼓励分餐。点菜时要适量,拒绝铺张,践行“光盘”行动。如果饭菜吃不完,方便储存的菜肴和主食应打包带走,减少食物浪费。 三、正规渠道来购买,节日美食适量尝 中秋节是我国传统节日,走亲访友自然少不了月饼。消费者在选购月饼时,建议去超市、食品商店等正规销售场所或渠道,注意查看包装是否完整,以及包装上的相关信息。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无保质期或来源不明的月饼。买回家的月饼,要按照产品包装上标示的方法保存和及时食用。不要过量囤积,不食用超过保质期的月饼。 食用月饼前,要查看其外观是否正常,有无异味、霉变,一旦发现异常,不要再食用。另外,不能用月饼代替正餐。食用月饼要因人而异,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等特殊人群,即使是食用“无糖月饼”,也要严格控制食用量,不可多吃。 此外,为避免过度包装造成的浪费和环境破坏,并保护消费者权益,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1号修改单中规定,生产的月饼包装层数不超过三层,月饼包装不应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也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建议消费者购买简约包装产品,抵制过度包装,营造绿色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编辑:刘阳禾】
校园欺凌有效治理,一直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一大难题。笔者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办理面临三方面难点。 一是责任匹配困难。实践中,校园欺凌形式极为多样,从轻微的言语羞辱、恶意起绰号,到较为严重的肢体冲突、恶意排挤,再到严重的性侵害、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跨度较大。对此,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在界定时难以精准发力,对于轻微欺凌行为,本应归入民事侵权范畴,但因法律界定不明,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与标准时障碍重重,部分案件中由于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边界,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合理的民事赔偿。 二是协同机制缺失。部分学校对校园欺凌问题重视不足,预防与处理机制严重缺失,未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活动,未能及时察觉并化解学生间的矛盾纠纷,且欺凌事件发生后应对措施不力,对欺凌者惩戒宽松,对受害者心理疏导敷衍,甚至存在推诿责任给家庭的情况。家庭作为孩子成长的关键环境,一方面,部分家长过度溺爱孩子,忽视其品德与行为习惯培养;另一方面,当孩子遭遇欺凌,部分家长不仅不配合学校解决,一味指责学校管理不善。这种家校之间的相互推诿,不仅延误欺凌事件的处理,给受害者身心造成创伤,也使得校园欺凌现象难以得到根本遏制。 三是欺凌者责罚失衡。当前我国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戒梯度设置存在断层,导致欺凌行为违法成本与危害后果失衡。首先,刑事责任适用难。当前校园欺凌已然呈现低龄化特点,但根据现行规定,未达到法定刑事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欺凌行为,难以承担实质责任。其次,行政处罚威慑不足。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受行政处罚。且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目的,对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会宽大处理,较少承担严格的行政责任。再次,民事责任补偿不足。以欺凌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其他必要支出为判定依据,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额度有限。--> 为解决涉校园欺凌案件办理中面临的难点,笔者建议,明晰法律认定,统一司法尺度,应详细规定校园欺凌的概念、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形式以及对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内容,并明确确定责任时需考量的因素,如欺凌者年龄、行为恶劣程度、是否多次实施欺凌等;构建学校、家庭、公安、法院等共同参与的校园欺凌纠纷解决机制,可探索设立校园法律服务室,定期入校开展法律讲座与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学校、家庭依法依规处理欺凌事件,确保形成多方治理合力;构建欺凌者责任评定体系,建立以学校为主体的欺凌报告、以第三方组织为主体的欺凌认定和以教育行政机构为主体的欺凌处置体系,形成多元共治欺凌的实效方案。 (作者:王薇 何倍泽 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琴】